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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治公积金

长治住房公积金机构简介

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“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的决定”(国务院令第350号),经长治市政府批准,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重组后成立,是市政府直属副处级建制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全额事业单位,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、售房款及住房补贴的管理,主要职责是:(一)编制、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、使用计划;(二)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提取、使用等情况;(三)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;(四)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、使用;(五)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;(六)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、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;(七)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潞矿设立**心,正科建制,在12个县(市)郊区、潞城市、黎城县、长治县、壶关县、长子县、襄垣县、沁源县、屯留县、平顺县、武乡县、沁县设管理部,正科建制,实行统一管理、统一制度、统一决策、统一核算。中心内设综合办公室、公积金财务科、资金运营科、纪检监察科、信息科、征稽科六个科室。
截至2005年12月底,除市本级外,有黎城、潞城、武乡、壶关、长子、沁源县开展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。全市已有1500多个单位,19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,缴交率也由原职工工资的两个5%,提高到了两个6%,有的达到了个人缴6%,单位10%、12%,覆盖率达到50%,归集率达86%。全市累计归集12.74亿元,累计支取2.26;累计发放个人贷款1672户,金额6028万元,售房款累计归集1.99亿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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